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新闻》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3月1日起,《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条例》规定了义务植树的尽责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组织机构、义务植树的属地管理,拓展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明确了绿化费收缴问题,为义务植树活动更好地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男女公民植树年龄明确
据了解,条例出台后,首次明确了我省义务植树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除丧失劳动能力外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都要进行义务植树。同时规定,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7种方式参与义务植树
新实施的条例还扩展了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其中市民可以选择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和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等7种形式参与。
不义务植树将被处罚
据了解,新条例还明确了绿化费收缴问题。《条例》为体现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拟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适龄公民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但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和征求社会意见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问题争议很大,本着以人为本和便于操作的原则,《条例》中把缴纳绿化费作为履行义务植树的一种形式确定下来。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省绿化办将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制定。
确认义务植树组织机构
《条例》以地方法规的方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义务植树将采取属地管理
工作人员表示,《条例》实施后,确立了义务植树的属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义务植树要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义务植树活动中的具体组织管理职能。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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