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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根本上防范行政不作为

发布时间:2021-01-21 14:17:22 阅读: 来源:调节阀厂家

如何从根本上防范行政不作为

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加速营造从“不作”为向积极有效作为转变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激励公务员群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

破除行政不作为,是个世界级难题。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图享乐、不思进取、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工作不负责等。因而,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加速营造从“不作为”向“积极有效作为”转变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激励公务员群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  行政不作为的病灶与病理

刮骨治病的前提是找准病根。行政不作为频发的成因相当复杂,是多方面因素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叠加的产物。除一些公务员自身素质不足之外,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几条:  第一,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少数官员陷入到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的漩涡中难以自拔,有利益、有好处的事就抢着干,没利益、没好处的事就躲得远远的,要么逃避不干,要么拖延不干。  让人欣慰的是,通过落实“八项规定”、集中反对“四风”,真正荡涤了党员干部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但仅有这些举措还不够,必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层面下工夫。  第二,行政体制因素。  行政体制改革滞后,仍是当前的突出问题。不少政府部门机构庞大臃肿,职能犬牙交错,管理混乱无序。体制不顺,必然导致相互牵制、相互掣肘,必然造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所谓“12个部门管不住一个停车场”、“10多个部门掐不掉一根烟头”、“4个大盖帽拦不下一辆车”,诸如此类的咄咄怪事之所以屡见不鲜,根源就是政策顶层设计以及统筹协调机制都存在着重大缺陷。  如果进一步深究的话,监督机制的缺失、问责机制的虚置也是罪魁祸首。行政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包括自身监督、审计监督、检查监督和复议监督等,而外部监督则包含权力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多地集中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或者很少主动介入。再如,现行的行政问责机制,在程序标准方面不够明确,这就必然导致失之于软、流于形式,无怪乎公众嘲讽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成了官员“变相的带薪休假”。  第三,法律法规因素。  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制。唯有健全法制,唯有完善行政立法,才有可能规范行政部门以及公务人员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对失范行为进行追究和救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当前新旧两种运行体制之间肯定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肯定存在裂变区域和无规则地带,也就是所谓的“法制残缺”。这种法律法规上的残缺,对行政不作为非但没有丝毫的震慑力,反而助长了行政不作为的嚣张气焰,由此导致行政不作为的愈演愈烈。  从行政立法的视角来看,政府部门立法不可或缺,但弊端也十分明显,就是存在部门利益,在法律法规草案中大量加进部门利益。产生的后果是争执大,为了一个利益争执不休,该推诿的责任就尽可能推诿。这类事情不少,在地方就更突出了。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其对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规定,都仅仅限于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而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起诉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始终避而不谈。这种在行政立法中故意规避风险与责任的做法,是导致行政不作为的重要根源。  “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路径与保障  如何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行政不作为,进一步激励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积极有效作为?对此,既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也不能仅仅指望一两个“高明”的举措。我们必须进行系统分析、慎重权衡,打出一套刚柔相济、标本兼治的“组合拳”。  第一,强化官员激励。  应当承认,新一轮反腐风暴初步遏制住了公务员“乱作为”,加之中央明确强调“改革不要抢跑”,公务员等待观望的多了,行政不作为似乎也有了借口。改革的成败全然系于公务员群体,应当提供足够的制度激励,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适度提高公务员待遇。我国是全世界唯一的公务员各种补贴远远高于基本工资的国家。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占其总收入的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比重。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的比例不仅严重失调,而且总收入长期偏低,很难调动公务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应当尽快从工资结构和总体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中央实施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及时调整政绩指挥棒。对于官员的考核,已经从过去的“唯GDP”转型为现阶段的多元目标。面对这种转型,一部分公务员茫然不知所措。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对于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公众满意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对经济驾轻就熟的公务员,面对新领域、新要求出现“本领恐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快确立改革的优先次序和突破口,给公务员一个明确的行动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二,打造责任政府。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2014年8月,针对行政不作为现象,中央首次推行“责任清单”治理模式,而且一再重申“法定责任必须为”,“不为就是失职失责”。地方亦是动作频频,例如浙江省级部门“责任清单”已向社会公布;安徽编制了1.2万余条责任事项、2万余条追责情形,列出了3万余条法律法规条款依据。此举有利于积极问责、打击懒政、遏制腐败,有利于限制权力、激发活力、推动创新,堪称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我国已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问责体系,但由于诸多因素的掣肘,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厘清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厘清问责的对象和处罚的标准。以问责的对象为例,过去只追究执行者的责任,而很少问责决策者;只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而很少问责党委书记。对于这些偏向,中央已经开始系统纠正。此外,还应针对行政不作为,全方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复议机制、诉讼机制和国家赔偿机制。  第三,推进简政放权。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始终难以跳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依旧膨胀”的怪圈,根本原因就在于只注重精简机构和人员,而不是注重转变职能、削减权力、压缩预算。当前,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优化权力结构,也就是从过去的高度集权走向合理分权。  简政放权,应当首先减少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让政府集中精力去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抓好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环境保护。其次,积极推进政府内部的纵向和横向分权。特别是要按“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的原则,将大量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管理权直接下放到地方乃至基层。再次,将能由企业和公民自主管理的事项,全部下放给企业和公民自主管理。例如,中央最近提出,要打掉带有垄断性质的“红顶中介”。沿此路径持之以恒推进下去,行政不作为的空间将大为压缩,服务型政府的建成就指日可待。  第四,完善法律保障。  “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当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完善的行政法体系,对于防范和遏制行政不作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已制定出规范公务员行为和服务的专项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应当做什么、如何做,都规定得十分具体详尽。我国虽然也颁布了《公务员法》,但对于公务员行政行为没有进行具体详尽的规范和阐释,对于行政不作为如何界定、防范与处理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立法,彻底改变当前对行政不作为认识上的不一致、执行上的无标准、规范上的不统一等窘境。其中一些工作现在就可以抓起来。比如从法律层面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界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图享乐、不思进取、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工作不负责等诸多表现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此外,还要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改革者提供法律保障。以往很多改革往往陷入“人走政息”的怪圈,改革者一旦提拔或调离,改革就会戛然而止。缺少法律支撑的改革,很容易受到社会压力的干扰,一旦出现社会压力,改革也会无疾而终。因此,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要处理好改革与法律的关系。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法,《立法法》的修订,承载着民众对“良法”的热切期待。根据国际经验,首要的任务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系统清理。因此,必须清除“恶法”,清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重新立法,从而为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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